一、是否批捕與公訴有直接關系?是否批捕與公訴并沒有直接關系,批捕主要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逃跑等緊急的情況,但是工作的話是看是否符合公訴的條件。批捕需要具有以下的條件:(一)證明犯罪主體資格的證據如青少年犯罪案件必須有犯罪嫌疑人的出生證明,以確定其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對于卷中有材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必須有相關的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以確定其有否刑事責任能力;對于職務犯罪等特殊主體的犯罪案件,如貪污、瀆職等案件,必須有相關的職務任命、登記、工作分工等證據證實;對于單位犯罪的,必須有工商登記、社團登記及章程、會議記錄等證據證實;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一般為男性犯罪嫌疑人,女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強奸案的犯罪主體,此種案件必須提供共同犯罪的證據,才能批準
逮捕女性犯罪嫌疑人。(二)證明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證據1、以危害結果作為定罪主要依據的,審查
逮捕時必須有相關證據。如傷害結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構成犯罪,重傷、輕傷的不同,還涉及到案件主管的問題,因為輕傷一般屬于自訴范圍。因此,傷害案必須要有法醫檢驗報告或
醫療鑒定等證明傷情的證據。而以數量大小作為劃分罪與非罪或重罪與輕罪的案件,在我國刑法規定中有很多,如盜竊、詐騙、搶奪、走私、偷稅等犯罪,審查此類案件時,必須有確切的數據證據來證明。2、以危害對象作為定罪主要依據的,如遺棄犯罪,必須提供被遺棄者是年老、年幼、患重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證據:泄露國家秘密的犯罪,必須提供證明被泄露的是國家秘密,是什么級別的機密的證據;而非法收購、販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必須提供能證明被收購、販賣的是何種動物及其珍貴、瀕危程度方面的證據。二、
逮捕的條件是什么?修訂前的《刑訴法》第四十條規定的
逮捕條件是: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人犯,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
逮捕。這一規定相對于現行《刑訴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
逮捕。其對證據的要求是不同的,容易給人造成一種錯誤印象,即:現行《刑訴法》已大大降低了
逮捕對于證據的要求,只要有一、兩個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就可以批準
逮捕某個公民了。批準
逮捕是對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種偵查的措施,這樣的一種措施有利于案件的查清,但是最終是否進行審查
起訴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的,而且審查
起訴是由檢察機關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