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立抵押權?
一、如何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
合同。
抵押
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雖然抵押
合同的成立需要書面訂立,口頭約定是不行的,但是,假如抵押人做出了履行口頭約定的行為,也可以認定為抵押
合同成立,比如:債務到期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xié)議,我們也認為抵押
合同成立了。
二、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流通)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2)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
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
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此種情形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但是需要注意,擔保法解釋第53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
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是處分行為,此種情形是由于處分權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此種情形所有人喪失了處分權)
6.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
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7.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但農作物抵押有效。
8.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