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投資款能拿回來么?是可以的。在現有的
公司法體系下,
公司法股東撤資可采取兩種方式:一為
股權轉讓;二為減少注冊資本注銷股份;前者如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并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
股權轉讓手續,并備案;后者需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如果是用第二種方案操作的,那么要注意幾個問題,一公司資產如何核定,是否要求評估,因為公司本身的報表真實性一般不高;二你們公司退出必然涉及到B公司變更為一人公司的情形,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三辦理時間上的程序性問題,公司是否還有資金足夠退給你,注意避免先退出后發生公司無錢支付的情況,這樣就兩頭損失了。二、關于股東的相關規定內容是什么?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
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
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是什么?《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生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對于
股權轉讓并不是特別的陌生,如果經過公司內部的人員同意,那么將
股權進行轉讓,就意味著自己的投資款項可以拿回來了,除此之外減少注冊資本,也可以將自己的投資款拿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