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審查
起訴階段作用是什么?律師在審查
起訴階段可以作如下工作: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比如
取保候審等。2、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了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復印涉案的鑒定技術材料、
起訴意見書等;3、律師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發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
起訴。不予
起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無罪釋放。4、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
起訴階段與審查
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訴人的指控思路,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二、刑事案件律師的一般作用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
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
起訴決定,被不
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
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后,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
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
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案件在審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為自己聘請律師了,若是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的,司法機關通常也會為其指定一個法律援助類型的辯護律師,律師在受理委托之后,需要采取一切合法的方式,保護自己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