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偷稅漏稅
量刑條例是怎么規定的
一、我國對偷稅漏稅
量刑條例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
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
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稅漏稅行為種類主要有哪些?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后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
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后不按銷售記帳,等等。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4、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其實,逃稅漏稅的處罰制度相較于以前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因為納稅人如果是第一次偷稅漏稅,能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查工作并補交拖欠稅款,也接受了
行政處罰的情況下,是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