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程序是什么?(1)記錄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讀仲裁庭紀律,然后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及委托代理權限;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記錄人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3)仲裁庭調查。由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分別陳述自己的意見;仲裁員詢問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回答仲裁員的提問,并提供證據;雙方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仲裁庭認為事實已經查清,即可轉入仲裁。(4)仲裁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就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證據及法律的適用等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就糾紛的責任以及責任的承擔進行辯論。(5)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申請人簡要說明是否堅持開始提出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是否接受申請人的仲裁請求。(6)仲裁庭調解。辯論結束后,首席仲裁員可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7)宣布休庭。(8)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在筆錄上蓋章。二、
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是什么?(一)申請
執行義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裁決時,權利方當事人在符合前述條件的情況下,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當事人申請
執行時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應說明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申請
執行的事項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為
執行依據的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或仲裁調解書。(二)
執行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執行申請后,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
執行程序予以
執行。人民法院的
執行工作由
執行員進行。1、
執行員接到申請
執行書后,應當向被
執行人發出
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如果被
執行人逾期再不履行義務的,則采取強制措施予以
執行。2、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
執行人的存款;有權扣留、提取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有權強制被
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權強制被
執行人交付指定的財物或票證;有權強制被
執行人履行指定的行為。3、被
執行人未按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規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人民法院采取有關強制措施后,被
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即申請人發現被
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子以
執行。當被申請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申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
執行人破產還債。4、在
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被
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
執行人的申請,恢復
執行程序。被
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
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
執行的期限。被
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
執行被
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對于仲裁裁決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辦理,但涉及到仲裁的具體事項,應當基于仲裁的違法事實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辦理有異議的,還可以向法院提出
起訴處理,并由法院對相關事項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