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反訴期限是什么?
管轄權異議反訴行為必須在開庭前提出,開庭10日后內如無正當理由,不再受理
管轄權異議。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在開庭后10日內能說出理由確實存在妨礙其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事由,法庭還是會受理的,10日后可以不受理。
管轄權異議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
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
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轄的意見或主張。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第二十三條 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對于相關事項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
管轄權異議行為而定,特別是對于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反訴期限,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法的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