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
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2)對人民法院的
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
上訴的,不須交納
上訴費。(3)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
上訴后,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
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
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后向一審法院交納。(4)
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出
上訴,受理費每件50元。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駁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則根據法律規定,
上訴期為十天;《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
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钡诎藯l第三款規定:“對不予受理、駁回
起訴和
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
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依據前述規定可以得知,當事人提出案件
管轄權異議,不由當事人預先交納案件受理費,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當事人對
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
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1、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后,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
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
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
管轄規則進行審查。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
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為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
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2、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查范圍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
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
管轄權問題的批復》,對于當事人簽訂的雖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
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
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
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
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
管轄權。依此,最高院的意見傾向于可以對實體進行審查。
管轄權的確定屬于行政裁定的一種,當事人提出后不會進行聽證,由上級的人民法院進行裁定。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流程進行審理,違法法定審理流程的應該向辦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