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的口頭
合同自什么時生效
一、簽的口頭
合同自什么時生效
口頭
合同因為沒有外在的表現形式,一般自雙方就
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時成立。即口頭
合同如無特殊約定,自雙方就
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時成立并生效,如雙方對
合同生效約定了具體的條件或期限,則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生效。
根據《
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
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口頭
合同如沒有約定生效條件或期限的,一般自
合同成立時生效。
同時,《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
合同書面形式訂立
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
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
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二、口頭
合同認定的標準
1、口頭
合同成立但不一定有效
合同生效意味著已經依法成立的
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享有
合同約定的權利并承擔
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
違約則要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
違約金等。
根據我國
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生效需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要件包括當事人訂立
合同時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內容及目的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形式要件是指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的
合同,
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在我國一些單行法中對
合同的特殊形式有所規定,如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需采用公證形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經批準后方能生效。那么對于這類法律、行政法規有特殊規定的
合同,特定形式是否具備會直接影響其法律效力,如果采取口頭形式訂立此類
合同,就無法使
合同生效,但不影響
合同的成立。
2、特定
合同須書面形式訂立
書面
合同是以
合同書、信件等客觀、有形的形式承載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內容。相對于口頭
合同而言,書面
合同更有利于雙方當事人深思熟慮、謹慎行事,同時在發生糾紛的情況下,能夠作為一項客觀證據,有利于事實認定和糾紛的解決。
要注意,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口頭協議,如果一方有欺詐或者顯失公平行為的,是可以反悔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如果口頭協議真實有效的,對方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而我國法律也是認可口頭
合同的有效性,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論是否存在書面形式,當事人就應完全誠實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