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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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提供
執行擔保、出現
執行承擔等情況。
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
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
執行的;(二)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
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
執行。第二百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
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
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
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
遺產可供
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
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
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正后的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中止
執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
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2)被
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
執行的;(3)
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4)一方當事人申請
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
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
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以上就是我們為你整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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