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新人在試用期內對工作環境或者工作內容不滿而辭職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時,有些公司就會以試用期辭職不符合公司規定為由借機少發或者不發工資。對此,許多人產生了疑問“試用期有工資嗎?試用期內辭職工資結算多少呢?”接下來就讓我們為您解答。
一、試用期有工資嗎?
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
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
執行。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
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
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內辭職工資結算多少?
試用期辭職工資規定:
1、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么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2、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你。
試用期辭職—流程:
《勞動
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試用期辭職的具體流程: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后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
第4天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如果個人檔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四天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試用期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也需要正常發放工資給勞動者。因此,試用期期間應該有不低于本崗位最低工資百分之八十的工資,而且試用期內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只需要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通常辭職后的工資,應該在離職那天算清并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發給勞動者。以上就是我們對于“試用期有工資嗎,試用期內辭職工資結算多少呢?”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