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應提供的資料(1)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申請撤銷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應引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法定情由;申請撤銷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裁決的,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法定情由;(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被申請人近期工商登記單;(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應遞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受委托人為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4)仲裁裁決書原件;(5)證明收到裁決書日期的材料;(6)仲裁協議或載有仲裁條款的
合同的復印件。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申請撤消仲裁裁決的主體當事人是提請仲裁機構的爭議案件的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沒有仲裁協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裁決違背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即應當在2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對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
上訴,也不得申請
再審。在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可以選擇訂立新的仲裁協議對糾紛進行仲裁,或者是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這兩種方法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