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成立查封的資產可以解封嗎?
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法院不一定解除賬戶凍結,還要看是否符合解除賬戶凍結條件,不符合條件的,可以一同移送解封資產到具備
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法院宣告無
管轄權后,須將訴訟程序移送有
管轄權之法院,而此法院須將假設由其審理該訴訟程序時不會作出之行為撤銷,并命令重新作出對審理該案件屬必需之行為。由被宣告無
管轄權之法院命令采用之強制措施或財產擔保措施,即使在宣告無
管轄權后,仍保持其效力,但有
管轄權之法院應在最短期間內使該等措施成為有效或撤銷之。二、
管轄權異議后的移送
管轄條件是什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
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的,不存在移送
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依法享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
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原因在于法院并不具備
管轄權,因為繼續審查會造成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依據上述情況來合法的提出異議申請,但涉及到違法犯罪事實的判決是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的,所以并不一定會解封查封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