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管轄權異議怎樣提出?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
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轄的意見或主張。要提出
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 有權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
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2、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3、 異議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內部的
管轄問題,即地域
管轄或者是級別
管轄。二、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是怎樣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
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
管轄權以后,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一般
管轄權異議是在民事案件之中才會出現的,當事人如果確定認為該法院沒有
管轄權的話那么就要立即向上級人民法院來進行申請
管轄權異議。上級法院會對做出書面裁決并且對是否進行移送做出相關說明。如果對于裁定不服可以在十日之內提出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