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哪幾種情況下會終止勞動
合同終止是指勞動
合同因期限屆滿等法定原因而結束。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44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1)勞動
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單位和員工依法終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嗎?要看情形。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依據上述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這三種情形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如果公司與勞動者勞動
合同期滿后,公司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終止,其結果是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勞動
合同終止通常是勞動
合同目的實現之后的正常終結,如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等。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終止,也通常是由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喪失勞動
合同主體資格、導致勞動
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