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
離婚主動退了彩禮可以嗎?妻子
離婚主動退了彩禮是可以的;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退回彩禮:(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三)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一)已經登記結婚并
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
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
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
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
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
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
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
起訴的應予除外。二、減少返還數額的情形內容有哪些?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
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綜合上面所說的 ,彩禮是由男方給女方,只要在女方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之下,男方是沒有權利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在
離婚時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話,那么就需要有合法的條件才能被認可,如果女方主動的歸還,那么這種行為就不會因彩禮而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