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說
離婚聘禮要退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返還彩禮的范圍主要限制在男女雙方未結婚的情形下。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男方給付的彩禮應該返還。如果已經登記結婚,結婚時間比較短或者確未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并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男方給付的彩禮應該返還。如果一方因彩禮的給付造成其生活的絕對困難,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持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主張;對于男方結婚超過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產生彩禮返還糾紛的原因1、解除婚約。若當事人雙方沒有過錯,根據附解除條件贈與的法律特征,當事人雙方附有條件給付對方的財物,皆應全額返還。根據過錯程度,若雙方已
同居或發生了性關系,女方無故毀約的,可返還50-80%,男方無故毀約的,返還控制在50%以下;按夫妻關系
同居生活并已生育子女的,男方無故毀約,提出彩禮返還的,返還40%以下;女方無故毀約的,返還50%-60%;男方隱瞞禁止結婚的疾病、采取欺騙手段的,返還50%以下;隱瞞其它疾病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80%以下;男方打罵女方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60%以下。2、借婚約或婚姻索取財物。女方非出于結婚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借婚約索取財物,彩禮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約或制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應全額返還。對于已結婚的,若沒有
同居生活,應全額返還,雖已
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還60-80%,若雙方已生育,且婚姻已愈二年,原有的借婚姻索取財物之目的,此時已沒有實際意義,世上沒有那個借婚姻索取財物之人愿以生兒育女,且共同生活二年為代價,此時
離婚可不考慮彩禮的返還,若男方確實困難,為婚姻又欠下巨債,可適用《婚姻法》第42條以救濟。3、包辦買賣婚姻。此為借合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彩禮應予以追繳,另一方給予相同數額的罰款。4、
離婚。當事人結婚后
離婚,附解除條件贈與行為已生效,民事法律關系已完成,已沒有解除贈與的條件,當然也沒有依此返還彩禮的問題。對于結婚未愈二年,且沒有生育子女,因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負債,根據男方生活困難的程度、女方的實際情況適當返還彩禮。一般來說,如果涉及到聘禮問題,進行法律訴訟的話,法院會根據男方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歸還。如果雙方是沒有進行結婚的話,那么聘禮肯定是需要進行歸還的。如果男方和女方已經結婚,但時間不長,但是男方的家庭條件不是很好的話,那么法院會支持進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