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實際履行的
管轄權異議在什么時候提出?
合同未實際履行的
管轄權異議請求需要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正確行使該項權利,有利于幫助人民法院正確確定對案件的
管轄權,而對于
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的具體情況如下:1、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
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
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2、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
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3、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
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
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
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
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
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
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
管轄提出異議。4、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二、
管轄權異議如果成立法院怎么處理1、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若有
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
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
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采納原告的意見。2、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
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當事人未提出
上訴或者
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
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3、當事人就級別
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
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
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目前很多公司在與其他的法人建立經濟往來關系時,都會選擇與對方簽署
合同,但是并非是所有的
合同在簽署后都能被履行,此時遵守
合同義務一方的權益無疑會因為對方不履行
合同而受到侵害,這種情形是可以采取向法院
起訴的方式來維權的,為了避免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請求,在
起訴前需要先確定可以受理糾紛的法院具體是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