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
違約金稅前扣除是可以的嗎?1、經濟仲裁
違約金稅前扣除是可以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但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
合同規定支付的
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和訴訟費。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
合同法規支付的
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3、
違約金稅前扣除不需要申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
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
股權(權益)性投資。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支付
違約金不屬于財產損失范圍,不需要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也不需要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二、
違約金是否流轉稅屬于應稅行為的界定1、未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情況下的
合同違約金涉稅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營業稅。營改增相關法規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判斷
合同違約金是否屬于流轉稅的應稅行為,主要看
違約金是否依附著應稅行為而附加收取,對于納稅人在未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營改增應稅服務的情況下收取的
違約金,不屬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對于納稅人在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
違約金,不屬營業稅征稅范圍。即因預期
違約和根本
違約,無論是
合同哪一方收取的
違約金,均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應稅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2、已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情況下的
合同違約金涉稅分析對于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已經發生,只是
合同締約方未能完全履行
合同條款而產生的
違約金,應當視一下情況進行涉稅處理。由于購貨方或者購買服務方未能完全履行
合同,供貨方或服務提供商向付款方收取
違約金,應當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依據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
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
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有些單位或者個人在與其他民事主體簽署
合同之后,并不會按照約定履行
合同之中的義務,此時不可避免的會給
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彌補損失的方式之一是需要支付
違約金,對方在獲得
違約金之后,是需要納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