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時間長被辭退怎么辦?以請假過多為由辭退員工是不合法的,員工可以要求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公司可以辭退職工的情形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一般情況下,只有在試用期之中,不符合錄用條件和嚴重違反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失的時候,用人單位才有權無條件開除員工。否則員工被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
合同的話用,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