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居間
合同?居間
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居間
合同的概念
居間
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給付報酬的
合同。在居間
合同中,接受委托報告訂立
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二、居間
合同的特征
(l)居間
合同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
合同為目的
在居間
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居間
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于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
合同關系才有意義。
(2)居間人在
合同關系中處于介紹人的地位
居間
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
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為委托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托人訂立
合同的第三人,給委托人提供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并不參加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
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個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3)居間
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和不要式性
居間
合同的諾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托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托人就應支付報酬,
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實物的交付作為
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間
合同的雙務性是指,居間
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就居間人而言,居間人有據實報告的義務;對委托人而言,
合同因居間而成立后他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居間
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居間
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約定不明確,應當遵循交易慣例。
(4)居間
合同具有有償性
居間人以收取報酬為業,居間人促成
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當然要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活動的報償。不要報酬促進他人訂立
合同的行為,不是居間
合同,而是一種服務性活動,行為人不承擔居間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三、居間
合同的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居間
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
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
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
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居間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
合同成立的,由該
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居間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上述的內容就是關于居間
合同的含義以及特征的解答。我們知道居間
合同里的居間人處于中間人的位置,他不是
合同的相對方,但他對于
合同的訂立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并且居間
合同還具有有償性的法律特,這是居間
合同特有的一個特點,上文還對居間
合同的法律規定進行了簡單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