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
合同解除的條件及適用依據是什么
一、買賣
合同解除的條件及適用依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
合同解除權的行駛是怎么規定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解除權消滅】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 【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正常情況下,誰也不能單方解除買賣
合同,解除買賣
合同分成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這三種情形,比如房屋買賣
合同,如果是簽了房屋買賣
合同以后因為房子漲價才想解除買賣
合同的,這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