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
交通事故賠償交強險怎么賠?
發生
交通事故,交強險的賠償規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
保險人在使用被
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
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
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人按照交強險
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
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二、《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
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
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
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
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
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
保險人在道路
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對于
交通事故發生后的有關賠償情況,應當基于實際造成的傷害后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交強險的賠償是具備強制賠償的性質,所以即使駕駛人員存在違法行為導致了
交通事故的,還是需要由交強險在限額的范圍內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