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認定標準是什么?(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
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3)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4)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七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
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勞動者要知道,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這種行為是有可能會構成犯罪的,只要用人單位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的工資在三個月以上的,而且拖欠的工資數額在5千至2萬元以上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