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
管轄,又稱特別
管轄或特殊
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
管轄法院。特殊地域
管轄是相對于一般地域
管轄而言,針對案件的特殊情況,由法律所確定的有兩個以上的法院對特殊案件有
管轄權的特殊地域
管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33條規(guī)定了九種適用特殊地域
管轄的訴訟:1、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合同履行地一般由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在
合同中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推定。2、因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其中如
保險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
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3、因
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其中
票據支付地是
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如未載明付款地,則以
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
票據付款地。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水上運輸或水陸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發(fā)生在我國
海事法院轄區(qū)的,由
海事法院
管轄。鐵路運輸
合同,由鐵路運輸法院
管轄。其他運輸
合同糾紛,由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通常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況。此時,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法院對案件都有
管轄權。6、因鐵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8、因海灘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
管轄。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
管轄。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訴訟的特殊
管轄地基本上還是以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來進行
管轄,只要在雙方簽訂的
合同發(fā)生了變化之后才會依法的進行變更,但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就可以約定的法院來進行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