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離職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辦?用人的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其會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 解除勞動
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公司沒有權利因為員工離職就拖欠工資,除非離職的時候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或者有證據證明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不然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可是,職工沒有任何證據的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也不能無故讓公司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