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5個月請律師能少判嗎?是否能少判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減刑只能適用于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怎樣才能減刑,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如何規定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余從原判決之日計算。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
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
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二、拘役可以判緩刑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綜合上面所說的,拘役也是屬于刑事處罰的一種,也是屬于刑事處罰中最輕的一種,如果想要被少判就要看是否有相關的材料,既使當事人請律師,也是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