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創作者是否享有
著作權?
一、 參與創作者是否享有
著作權?
并不一定有
著作權,可以協商對
著作權的歸屬由其中的一個或者多人所有。但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
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
合同約定。
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
合同的,
著作權屬于受托人。說明委托作品的
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托人享有。此時,受托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
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創作者不一定是
著作權人。
二、著作中的財產權范圍有哪些?
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以及應當由
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對于創作者是否可以享受
著作權的情況,應當嚴格基于上述范圍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參與創作的人員,應當協商做好
著作權的分配和認定工作,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對
著作權管理部門咨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