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案件不予批捕規(guī)定的條件有哪些?1、被
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
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
逮捕所要求的證據(jù)條件的;4、屬于罪當
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
逮捕的。二、提請批捕的相關規(guī)定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qū)?/u>、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qū)?/u>或者監(jiān)視居住。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zhí)行。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
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
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批捕與否都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在檢察院已經(jīng)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以后,原則上公安機關是必須立即釋放被
拘留的人的,但是公安機關對不予批捕的決定有爭議的話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