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刑法》第72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1)犯罪情節較輕;(2)有悔罪表現;(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二)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三)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四)第75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五)第76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六)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
執行原判刑罰。所以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一共有四個月的考核期,考核期內通過則不用進行實刑。而緩刑的對象應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歲的老人其中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且并沒有再犯危險的人群。但是如果以上人群在緩刑期間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立即撤銷緩刑,維持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