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離婚財產能公證嗎?
一、沒有
離婚財產能公證嗎?
沒有
離婚財產能公證,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者是個人所有,但是約定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法定的個人財產,可以拿著相關證件去公證處公證;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需要雙方簽訂書面的財產約定協議書,后到公證處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
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
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后果
(1)婚前財產約定是指即將締結婚姻關系的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者婚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合法財產的歸屬事宜經自愿協商一致達成的書面協議。
(2)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男女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3)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對締約的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反約定,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約定對第三人無法律約束力,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4)協議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財產,如發生糾紛,主張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應負舉證責任,否則應推定為婚后取得按民法典規定確定產權歸屬。
(5)男女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仍由夫妻婚后雙方財產償還,但該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6)男女之間簽訂婚前財產約定,有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規避法律意圖的,該約定無效。
很多不能采取協商的方式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都是由于財產分割存在異議導致的,故此有些夫妻雙方在結婚后可能會簽署婚前財產協議,該協議一旦自愿簽署那么就會具有司法效力,為了增強效力,也可以選擇辦理公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