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是多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
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
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第二十二條 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去二年有期徒刑后,決定假釋的,間隔時間不能少于二年。罪犯減刑后余刑不足二年,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二、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減刑的間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兩次減刑的時間距離。對于同一受刑人前后兩次減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減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根據《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對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
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較短,一般來說不存在二次減刑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減刑的間隔。為了鼓勵犯罪人員積極地改造,在服刑時間達到并認真悔過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減刑。不過減刑不可以超過原有刑法的一半,只有在重大立功或者是有重大發明的情況下,才會有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