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情形是什么(1)被告認為受訴法院違反級別
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法院或者下級法院
管轄的,有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管轄權異議。(2)被告認為受訴法院違反地域
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其他地方法院
管轄的,有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管轄權異議。(3)被告認為受訴法院同時違反級別
管轄和地域
管轄規定的,有權一并提出
管轄權異議。(4)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
管轄標準的,被告有權提出
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法院
管轄。(5)因仲裁條款或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
執行而受理的民事訴訟,被告一方有權對法院的
管轄權提出異議,受訴法院應就
管轄權作出裁定。二、
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與處理受訴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1、當事人就地域
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當事人未提出
上訴或者
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
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2、當事人就級別
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
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
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3、當事人在答辯期內以雙方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
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對該案無
管轄權,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成立,受訴法院依法應裁定駁回原告的
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
執行的,只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受訴法院就應裁定駁回對
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在審判實踐中,提出案件
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對于第三人能否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區別而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宜作為
管轄權異議的主體,他主動參加其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
管轄,不發生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
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并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因而無權對受訴法院的
管轄權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