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嗎?不屬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執行。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二、監視居住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
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2、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三、監視居住在什么場所
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
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
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刑拘、批捕、監視居住等,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要遵守相關規定,配合公安機關,由此可見,監視居住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通常,對于違法個人,公安機關行政強制措施的手段就是治安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