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無住所監視居住怎么
執行?本地無住所的公安機關可以指定住所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
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
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
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二、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
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二)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公安機關指定住所監視居住以后,有義務在24個小時之內通知當事人的家屬,而且在監視居住期間,如果將來犯罪嫌疑人被判定有罪了,監視居住的時間是可以折抵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