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介
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都有哪些
中介
合同作為一個專業(yè)法律名詞,很多人并不熟悉,但在現實生活中,卻運用極其廣泛。那么,中介
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呢?有什么特征呢?關于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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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關內容。
一、中介
合同的概念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
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
合同?!笨梢?,所謂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中介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據此,中介
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他方給付報酬的
合同。
二、中介
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中介
合同是一方當事人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的
合同。
2、中介
合同為有償
合同。
3、中介
合同為諾成
合同和不要式
合同。
4、中介
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有不確定性。
在中介
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動實現中介目的時,委托人才會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中介人能否實現中介目的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給付義務的履行也具有不確定性。
5、中介
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規(guī)應當對中介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中介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yè)素件,并規(guī)定國家機關、領導干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中介人從事中介交易。
三、中介
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
合同定義】中介
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
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報告義務】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
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
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報酬請求權】中介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
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
合同成立的,由該
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必要費用請求權】中介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
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
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參照適用委托
合同】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適用委托
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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