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視為侵犯
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一、不視為侵犯
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1、先用權人的實施
專利法規定,在
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先用權的成立條件是:
(1)實施行為人在他人取得
專利權的
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2)實施行為人所實施的發明創造,或者是行為人自行研究開發或者設計出來的,或者是通過合法的受讓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取得
專利權之后,實施行為人只能在原有范圍內制造或者使用。
2、
專利權的用盡
專利權人自己制造、進口或者許可他人制造、進口的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再需要得到
專利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不構成侵權。這意味著,
專利權人只對
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的
專利產品不具有再銷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權或支配權。
3、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的使用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
專利產品或者
專利方法的,不構成
專利侵權。
4、臨時過境
臨時通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的海陸空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國享有
專利權的機械裝置和零部件的,無須得到我國
專利權人許可,不構成侵權。
《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
專利權:?
(一)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
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
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
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
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
專利藥品或者
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
專利藥品或者
專利醫療器械的。
二、
專利侵權行為如何判定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
專利法的規定,未經
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實施其
專利的行為。“實施”是指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
專利產品或者使用
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判斷侵權一般按如下步驟作特征分析:
(一)分析被控侵權的方案的技術特征,并將其與
專利方案中獨立權利要求中的特征進行比較,查驗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是否被包含在被控侵權方案中;
(二)比較前述所有與獨立權利要求相同的技術特征是否都與
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間的相互關系是否相同;
(三)判斷所有特征按這種關系的組合所產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如上述的結論都是肯定的,則構成侵權。
上述四種情況下,一般是不視為侵犯
專利權的行為。雖然此時,確實是對他人的
專利進行了侵犯,但由于不被認定為
專利侵權行為,那么行為人也就不用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