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定勞動
合同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為11個月。證據方面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信息、同事證言等。工資應當按照
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可以要求全額發放。超過
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首先,先去找公司領導進行協商,索要拖欠的工資。如果公司繼續拖欠,問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為公司暫時周轉不開,此時讓公司出具一張欠條。其次,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那么就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讓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處理,一般問題到這里就可以得到解決。最后,如果勞動監察大隊處理無果,那么此時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到當地
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
勞動仲裁。《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在與勞動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前,應協商勞動范圍、勞動報酬、勞動福利等,按照協商的結果簽訂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簽訂后,一旦產生勞動糾紛的,可以按照勞動
合同的條款解決勞動糾紛,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