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
執行是檢察院決定嗎?
一、監外
執行是檢察院決定嗎?
監外
執行不是由檢察院進行做決定;
監外
執行的決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時,直接決定。也可由
執行機關批準決定(監獄)。監外
執行具體由當地的社區矯正機構
執行,一般是當地的司法局。
二、哪些人可以監外
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監外
執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只要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條件,就可以申請暫于監外
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嚴重疾病不能是自殘自傷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醫時可能有社會危險性,則不得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此外,對于第一種情況,即罪犯犯有嚴重疾病的情況,需要由醫院開具證明文件,此文件的開具單位必須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通過對這些證明文件的審批通過,方可交予監外
執行。當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還應當及時收監
執行。
三、監外
執行怎么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于不同階段且具備監外
執行條件的犯罪分子,其辦理程序有不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于那些具備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同時,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2、在判決、裁定
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3、在
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
執行的,應由
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外
執行就是在暫時在監外進行
執行,對于在監外
執行的原因消除了之后,也有可能會被收監,但對于這個決定一般都是由法院或者是批準的
執行機關來進行
執行,而對于檢察院一般是不會做此決定的,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