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貿易
合同的性質國家是如何規定的? 一、技術貿易
合同的性質
交易標的性質不同物貿的標的是有形的物質商品,易計量、論質和定價;而技貿的標的是無形的知識,其計量、論質和定價的標準都是很復雜的。
二、技術貿易
合同采用的形式
國際技術貿易
合同是分屬兩國的當事雙方就實現技術轉讓這一目的而締結的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它的形式往往是與國際技術貿易方式相對應的,如許可
合同、技術服務和咨詢
合同、合作生產
合同、設備
合同等。其中許可
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最普遍的一種形式。技術服務和咨詢
合同也比較典型和廣為采用。因此,這里僅介紹這兩種
合同形式。
國際技術貿易
合同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
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議。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
合同、排他許可
合同、普通許可
合同、可轉讓許可
合同、交叉許可
合同等類型。根據其
合同標的不同,又有
專利許可
合同、
商標許可
合同和專有技術許可
合同等類型。
許可
合同由于類型不同,其
合同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種許可
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1)
合同名稱和編號。
合同名稱要確切地反映
合同的內容、性質和特征。例如“××
專利許可
合同”。
合同編號是識別
合同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2)簽約時間和地點。簽約時間是雙方正式簽字日期,簽約地點往往與簽約時間相聯系。簽約時間和地點往往涉及
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適用及納稅等問題。
(3)當事人法定名稱和地址。這是有關通訊聯絡不可缺少的,也是雙方發生爭議確定法院
管轄權和適用法的依據之一。
(4)鑒于條款,常用“鑒于……”語句,故名。它是敘述性條款,用以說明當事人雙方的背景、立約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別講明許可方對技術或權利擁有的合法性及被許可方接受技術的經驗和能力。
(5)定義條款。為使
合同內容清楚、言簡義切,常對以下詞語進行定義:與
合同標的有關的重要名詞和術語;各國法律或慣例有不同理解或易產生歧義的重要名詞和術語;重要的專業性技術術語;
合同中多次出現、需加以簡化的名詞和術語等。應注意所下定義的名詞和術語在同一
合同各條款出現時,含義應安全一致。
(6)轉讓技術的內容和范圍。這是整個
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確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基礎。它主要規定:具體的技術名稱、規格,要求達到的性能和技術指標;轉讓的方式(包括
合同產品設計資料、生產技術資料的范圍和內容),供方在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方面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具體培訓人數、方式,技術服務的范圍及待遇條件,要達到的目標,受方可以使用技術制造、銷售和出口許可產品的地區;
商標的使用辦法,等等。
(7)技術改進和發展的交換。在
合同期限內,供受兩方都有可能對原轉讓的技術作出某種新的改進或發展。一般來說,改進和發展的技術的所有權應歸作出改進和發展的一方所有。雙方均應承擔不斷交換這種改進和發展了的技術的義務。對這種改進或發展了的技術的交換辦法應在
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通常將規定許可方向被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為“繼續提供技術援助條款”,將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提供改進和發展技術的條款稱之為費用互惠、交換期限一致的原則。
(8)技術文件的交付。該條款包括技術文件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技術資料包裝的要求,技術文件短損的補救辦法,技術文件使用文字和技術參數的度量衡制度等內容。
(9)技術價格與支付。技術價格是指技術受方為取得技術使用權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術使用費的貨幣表現。與有形商品定價不同,技術定價是個復雜的問題,其高低取決于多種圖素,主要有供方為完成交易所墊支的直接費用;供方所預期的利潤;技術的生命周期和技術所處的周期階段;供方所提供銷技術服務量;技術使用的目的和范圍;供方對受方授權程度,供方對技術的擔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術供求狀況;技術的經濟效益;受方國家政治環境和對產權保護狀況等等。
技術價款的支付辦法也與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種:一是一次總付。即將技術使用費、技術資料費和技術服務費等費用一次算清加總,其總金額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當技術實施后,逐年按
合同產品的產量或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
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后,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后再逐年提成費用。
(10)保證。該條款主要是為維護被許可方的利益,加強許可方的責任。它包括權利保證和技術保證兩項內容。權利保證主要是指許可方應保證其是所轉讓技術的合法顧有者,并有權進行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
合同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
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
合同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于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11)其他條款。除上述條款外,許可
合同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
合同期限、文字及簽字,
合同附件等條款和內容。這些內容與一般商品買賣
合同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
合同的特殊條款是根據
合同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
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
專利條款、
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
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
專利號、
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
專利,則要在
合同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
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
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
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
合同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
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
專利失效,則
合同將因此而解除。 在
專利許可
合同中還應列有規定
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
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
商標內容和特征,
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
商標的形式;對
商標標識的管理;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專有技術許可
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議,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議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議,保證在技貿
合同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里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
合同中的關于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考核驗收條款。技術貿易的“交貨”過程,實際上是供方向受方傳遞和傳授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能的過程。其中除移交技術資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傳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貨”。“交貨”是否完成?所交之“貨”是否符合
合同要求?在技術貿易中這些問題只能用考核
合同產品的辦法來解決。因此,在考核驗收條款中,必須訂明以下主要內容:考核驗收的產品型號、規格、數量,考核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次數,考核驗收的地點、時間,所用關鍵專用測試儀器及設備的提供,雙方參加考核驗收人員的安排和責任,考核費用的負擔,考核結果的處理,考核不合格的責任歸屬,經濟、法律責任歸屬等等。
國家對于技術貿易
合同的性質的規定,由于技術的出讓和按產品數量出讓的形式不同,技術作為一種無形的
知識產權,其計量、論質和定價的標準都是很復雜的,因為不采用按量定價的方式,一律采用按質定價的形式,以此來保護
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財富。我們提醒您,由于我國目前仍處于技術引進的一樣,因此一定要多加小心
合同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