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是指通過向他人宣揚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誘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或者用隱瞞事實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且還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對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眾所周知,并引發諸多社會問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本罪的對象是未染上吸毒惡習或者雖染上吸毒惡習但已經戒除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向他宣揚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覺等方法,非法實施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及其他利益誘導、拉攏原本沒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說、授意、慫恿等手段,鼓動、唆使原本沒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欺騙”,是指用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沒有吸毒意愿的人上當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煙中摻入毒品,或在藥品中摻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覺中染上毒癮。無論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構成本罪,至于被引誘、教唆、欺騙者是否因此成癮,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但可以作為
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飲用、皮下注射或靜脈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三種行為并不要求同時具備,只要行為人實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販賣推銷毒品,有的是為了報復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誘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團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癮,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為違法犯罪的幫兇,有的是為了長期奸淫婦女,而使其吸毒,達到長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論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和目的,都可構成本罪。
二、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質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體,則取決于所教唆犯罪的客體,如教唆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個獨立罪名,吸毒行為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為,法律上規定為獨立犯罪。而后者則不是獨立罪名,對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來確定罪名,教唆犯屬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理 實踐中此類案件較多,對此定性認識不一,我們認為,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僅是殺人和傷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傷殘的,能夠查明沒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心理,而對死亡和重傷僅有過失的,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數罪,應擇一重罪處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