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壓三期判拘役要收監嗎?一般不會收監,可以辦理監外
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
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
執行,在監外來
執行刑罰的一種
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
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
執行。如在
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
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
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
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
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
執行前,暫予監外
執行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
執行后,暫予監外
執行由監獄或者
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監外
執行罪犯在監外
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對于犯罪分子存在嚴重的疾病的,顯然是不可以進行收監處理的,我國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監外
執行的制度,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依據司法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