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什么意思?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就是被
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 ,申請
執行人作為債權人參與破產清算,申報債權的意思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被
執行人為企業法人;(2)被
執行人或者有關被
執行人的任何一個
執行案件的申請
執行人書面同意將
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3)被
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二、征詢當事人是否移送破產審查的意見是怎么樣的?
執行案件承辦人采取財產調查措施后,發現作為被
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詢問申請
執行人、被
執行人是否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詢問情況應記入筆錄,由被詢問人簽字確認。三、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審查的處理是怎么樣的申請
執行人、被
執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無人申請破產的,
執行實施機構就
執行變價所得的財產,在扣除
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
保全和
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企業法人的其他已經取得
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不予支持。四、移送破產審查決定的送達及其異議處理是怎么樣的?裁決合議庭作出移送決定后,
執行實施團隊應當于五日內送申請
執行人和被
執行人。申請
執行人或被
執行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告知其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產審查期間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處理。綜合上面所說的,移送破產審查主要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完善司法工作的創新,在
執行的過程中被
執行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被
執行;在執轉破的過程中所存在的情形中是很復雜的,但只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就能保障到各自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