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共同點是什么?
一、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共同點是什么?
1、都屬于強制措施
(1)拘傳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為使被告人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應強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種強制到案的方法。適用拘傳的權力屬于司法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力。
(2)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或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
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適用
取保候審的程序,基本上可分為取保和交保兩個步驟。
(3)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而限定其活動區域和住所,監視其行動的一種強制措施。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與
取保候審基本相同,當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保證人時,則可適用監視居住的辦法。
2、公檢法三機關都有權決定采用
3、適用對象都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都不實行羈押。
二、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不同點
(一)適用條件不同
1、
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5)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
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監視居住:
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的;
(5)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6)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申請權限不同
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它申請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但監視居住不可申請,需要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決定。
當然,無論是
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最后還是由公檢法三機關之一選擇決定適用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選擇適用保證人保或者保證金保以及適用保證金的數額等。然后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
執行。
(三)
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執行。
而監視居住除了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
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
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
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四)期間違反規定的后果不同
已獲得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
取保候審規定的,對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視情形而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先行
拘留。
取保候審的期間一般是12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對于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方可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先行
拘留。監視居住期間一般是6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不同階段,重新計算)。
若是公安機關在傳訊時,犯罪嫌疑人不到公安機關錄口供,那么就可以可能會被強制拘傳,但是由于公安機關并沒有掌握足夠能證明被拘傳者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故此拘傳時間時有限制的。為了收集證據,公安機關可以監視居住拘傳后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