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間可以折抵刑期嗎?(一)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間可以折抵刑期嗎?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間可以折抵刑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
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2)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
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二、哪些人會被監視居住?《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
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執行。監視居住實際上也是一種強制措施,只有是那些已經滿足了
逮捕請求,但是卻由于犯罪嫌疑人不適合被羈押的情形,公安機關才會采取監視居住的方式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任何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
取保候審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