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檢察院批捕也就是不
起訴嗎?故意傷害檢察院批捕并不意味著不
起訴,若是不
起訴的,那么一般會按照既定的規(guī)定釋放被羈押的違法者。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
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nèi)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二、檢察院、法院什么情形下會批準
逮捕犯罪分子我國法律對
逮捕權限的劃分,體現(xiàn)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1、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應當被
逮捕時,應當提請檢察院批準,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報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2、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
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
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
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
逮捕條件應予
逮捕的,也可以決定
逮捕。3、公安機關
執(zhí)行逮捕公安機關對于檢察院的批準
逮捕決定應當立即
執(zhí)行,對于檢察院決定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批捕后是否需要
起訴,還應當根據(jù)犯罪事實進行認定,若是犯罪事實并不充分,那么一般不會
起訴,此種情形違法者的行為并沒有構成刑事犯罪,所以此部分違法者若是處于被羈押的狀態(tài),那么在檢察院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時,一般公安機關需要按照流程釋放被羈押的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