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一、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
保險手續,且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
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
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
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8、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如何
管轄
1、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
勞動仲裁委只受理本埠在本
勞動仲裁管轄范圍內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和外埠在本
勞動仲裁管轄范圍內履行勞動
合同的勞動糾紛。
2、勞動
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3、案件受理后,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
管轄。
4、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
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5、對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
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
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
管轄。
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糾紛就一定屬于勞動爭議,就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我國是作出了明確規定的,主要就是上述八種情況。大多數人在工作中一般都不會是一帆風順的,難免會遇到各種爭議、糾紛,在處理這類糾紛的時候,可以先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你提出解決意見,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你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