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提
管轄權異議能否處罰
一、濫提
管轄權異議能否處罰?
目前沒有關于濫提
管轄權異議的處罰制度,因此,對濫提
管轄權異議的行為無法進行處罰,但
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法院可以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民事訴訟
管轄權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
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
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
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
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
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
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
管轄
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
管轄
因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五條
票據糾紛
管轄
因
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六條 公司糾紛
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七條 運輸
合同糾紛
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八條 侵權訴訟
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條 海損事故
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
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一條 海難救助
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二條 共同海損
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三條 專屬
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四條 協議
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共同
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
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轄。
濫提
管轄權異議的這種行為,很多時候可能只是被告想要通過這種方法延遲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可是這種做法嚴格意義上來講,也不屬于擾亂法庭秩序,當事人有提
管轄權異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