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的
著作權歸屬是依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的歸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獨立開發。這種開發是最普遍的情況。此時,軟件
著作權當然屬于軟件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2)合作開發。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一般是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
合同約定軟
著作權歸屬。如果沒有書面
合同或者
合同并未明確約定軟件
著作權的歸屬,合作開發的軟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
著作權;但是,行使
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
著作權。如果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其
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提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3)委托開發。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
合同約定該軟件
著作權的歸屬;如無書面
合同或者
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則
著作權人由受托人享有。(4)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一般是由國家機關與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項目任務書或者
合同規定來確定
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的。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接受任務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如果項目任務書或者
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
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5)職務開發。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
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的軟件;(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但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6)繼承和轉讓。軟件
著作權是可以繼承的。軟件
著作權是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
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
著作權法的繼承人可以依照的有關規定,繼承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軟件
著作權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軟件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
著作權在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以上就是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的具體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
著作權獲得形式所導致的
著作權歸屬情況也是不同的,特別是對于
著作權是作為財產權的一種形式,還可以通過繼承或者轉讓的方式來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