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于訴訟期間解除
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期間解除
合同的規定
訴訟期間遇到
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
合同的,但應按《勞動
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勞動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終止:
(一)勞動
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
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
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
保險的規定
執行。
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關于訴訟期間解除
合同的規定。訴訟期間遇到
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
合同的,但應按《勞動
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您對于關于訴訟期間解除
合同的規定還有疑惑,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